离婚时,夫妻两边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朋分均杀青了共识,但对住宅公积金的归属发生了不合。那么,住宅公积金能否算作夫妻合营财产?跟从文山笔者一路进修吧!
刘姑娘和李先生于2000年挂号成婚,2001年刘姑娘生育一子,夫妻两边均是单位的正式职工。自2011年此后因为夫妻两边相通交换较少,家庭抵触赓续恶化,夫妻情绪碎裂。2016年岁首年代,经过商谈刘姑娘和李先生二人赞成离婚,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朋分也杀青了共识,但对两边的住宅公积金归属发生不合,刘姑娘和李先生两边实际取得的住宅公积金能否属于夫妻合营财产。
官默示,按照条规定,住宅公积金属于夫妻合营财产,在离婚时两边可以进行商谈处理。
《中华共和国婚姻》第十七条之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代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合营所有:(一)人为、奖金;(二)出产、经营的*;(三)常识产权的*;(四)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该当归合营所有的财产。”
较高院对于合用《中华共和国婚姻》几何成绩的诠释(二)第十一条之规定:婚姻关系存续时代,财产属于婚姻第十七条规定的“该当归合营所有的财产”: 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*取得的*;(二)男女两边实际取得的或者该当取得的住宅津贴、住宅公积金;(三) 男女两边实际取得的或者该当取得的养老保障金、崩溃安装弥补费。按照条的规定,刘姑娘和李先生两边实际取得的住宅公积金属于夫妻合营财产。
(文山清算)
- 文山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